機車行霸車格 2年無人管-高雄機車借款,高信當舖,高雄免留車
2015-07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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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07月18日【林錫淵╱高雄報導】
高雄市中心機車停車格位一位難求,但鳳山區卻有2家機車行大剌剌佔用路邊公共機車格位賣機車,長達2年,民眾看了不禁問:「太離譜了!難道沒政府了嗎?」警方獲悉昨派員要求業者移車,還停車格於民。
鳳山區自由路上有2家機車行,涉各自佔用門口一整排公有機車停車格,擺放各式機車,擴大自己營業場所,所有佔用機車停車位的機車車頭都朝道路,與一般民眾停車車頭朝房子方向不同,市民想停車根本沒辦法停,質疑市府放任不管?
業者配合移車
高市交通局停管中心主任許啟明說,市區部分機車停車格確實一位難求,不容許有車行業者佔用做為營利行為,車行業者可購買停車格月票停放機車,惟不得做營業使用,否則就觸犯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,最重可罰4800元。
轄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所長陳孟兒,昨中午率員到場要求業者把機車移開,不能佔用公共停車格,並對謝姓及蘇姓業者開勸導單,限一周改善,否則開單告發,2業者均配合移車、讓出停車位。
「停一下何妨」
2業者均表示,因機車沒地方放,才擺到停車格上,未來會配合警方執法,不再佔用停車位;但蘇姓業者認為車位平時沒人停,讓他們停一下又何妨,警方明確告知停車位要給公眾使用,絕不是做為私人營利使用。
18歲學生陳品諺指出,公有的機車格,本來就是提供給需要的人使用,業者不應該佔位營利,這樣的行為相當不妥;另名學生莊子麒也說,現在車位一位難求,業者這樣的行為嚴重影響機車族權益,警方要拿出公權力加強取締才是。
警將加強取締
鳳山分局交通組長黃元明說,之前並未接到民眾檢舉,未來絕對會加強取締。
業者佔用公有停車格罰責
◎有營利行為者,觸犯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57條,汽車所有人、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,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車輛者,最重罰4800元
◎明知有營利行為,卻無掛上待售或承修字樣,佯裝一般車輛停放,警方蒐證後,可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57條最重罰4800元
◎停放同一停車格逾15日,依《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》規定,警方或相關執法人員可將車輛移置拖吊場,移置費汽車1000元、機車200元,每日保管費汽車200元、機車50元,車主須自行負擔
資料來源:高雄市交通局、警察局
資料來源引用: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appledaily/article/headline/20150718/36672592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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